滴滴快车由什么部门监管?
滴滴公司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资料来源:
交管部门为什么抓滴滴司机
根据现行法规,私家车行车证上都是写的非营运车辆,如果从事滴滴那就是非法营运,是要被查的。
这涉及到司机是职业司机还是私家车主。
如果是滴滴内部车辆和租赁公司的车辆属于合法的;社区加盟的车辆不行,不具备营运资质的。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滴滴打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很大。
“滴滴打车”的软件按照以中国高额补贴的模式进行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构建,将这种全新的模式逐步的推向现在的出租车市场。“滴滴打车”软件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根据软件用户的内容对出租车司机进行针对性的额外补贴,这种补贴的实施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现有的市场状况下,更多的选择了“滴滴打车”软件。
但随着出租车市场的不断扩展,“滴滴打车”软件在全新社会模式的引导下,开发出更加全面的交通选择形式,“专车”以及“快车”的衍生服务,将该地的出租车市场进行了严重的分割,使得出租车市场出现了分布不均衡的状况。
并且,在“滴滴打车”软件出现“快车”服务模式之前,所有的城市居民选择交通快捷工具的方式只有出租车这一种模式,但是新加入的“快车”使得出租车市场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挤压,这种挤压的方式并不只是市场的需求状况在逐渐的降低,还有因为“快车”需要的价格比较低,使得大多数人们都会选择“快车”的出行模式。
还有就是“滴滴打车”软件运营市场门槛降低 ,乘客安全得不到保障。
由于“滴滴打车”软件属于一种互联网经营模式的软件类型,在软件中,关于车辆的信息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因为软件运营的市场门槛比较低,使得在车辆的选择中,会出现黑车的状况。
这种问题的产生严重使得城市黑车的数量得到了比较迅速的攀升。在黑车的运营模式中,为了实现“多拉快跑”的经济效益,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黑车对于乘客漫天要价的行为也不在少数。这种问题的产生严重阻碍了交通安全。
滴滴公司归哪个部门管,我要举报滴滴公司
滴滴快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三)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四)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