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可以由民事行为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定金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充抵主合同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不是法律名词概念,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实践中,订金通常是作为预付款的性质出现的,并不产生等同于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因此,通常是当双方计划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会要求退还订金。且此类情况下仍需考虑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一方依法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提前支付订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退还订金。
定金和订金区别,哪个可以退
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在依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后可以要求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标准的的法律概念,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表述,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订金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项,并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如果要求退订金的通常是双方计划订立的合同未能实现,才要求返还,凡是这种情况还需要考虑是由于哪方的原因导致的。比如预约合同,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约定请求未能履行约定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也要求返还提前支付的订金,具体如何主张依据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