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哪些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刑期增加六个月。
结果加重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口诀好记,但是不全,行不行?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串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拓展阅读: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行为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三、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四、加重结果犯的界定。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常见的故意犯罪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具体法条是哪几条?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在刑法中,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二、举一个例子
比如:“抢劫罪”
《刑法》的规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抢劫是判3-10年,但是一旦发生了后面的八种情况的至少就要判10以上了。这就是结果加重犯。
三、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拓展阅读: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行为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三、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四、加重结果犯的界定。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刑法分则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
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
见,而又未预见的。结果加重犯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由
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
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
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
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
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
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
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
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果真是大师,回答不错,但不要骄傲,给你四星以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