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网上追逃向哪个机关申请?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撤销:1、没有违法犯罪,持足够充分的证据,到发布网上追逃的公安局办理;
2、错误通缉;
3、追逃对象归案。
网上追逃如何撤销。
最直接的是投案自首。还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请问如果被网上追逃没抓住,警察可以随便撤销吗?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扩展资料
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 案追逃"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参考资料:
网上追逃怎样撤销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致人轻伤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形式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是无法撤销的,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就算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也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不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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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可以撤销吗
如果已经被列为网上逃犯而被追逃,在没有抓住前,是不能随便撤销的。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并网上追逃的,要终身追究,不受时效的限制。
处理此类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情节较轻,还可以宣告缓刑。
建议立即投案自首。
撤除网上追逃要怎样办理
归案后,由办案单位填写相关表格,报刑侦部门予以撤销网上追逃审批,最后在网上操作撤销。网上追逃,怎样才可以撤销
网上追逃是无法撤消的,可以协助提供证据给公安机关,在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或消除嫌疑之后,公安会在网上写明该通缉的处理情况,从在逃人员名单中消除的。以下情况可以有原申请单位申请撤销。
1.嫌疑人被拘捕。
2.有确凿证据表明嫌疑人已死亡。
3.有确凿证据表明侦察机关办案错误,系误追。
网上追逃
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撤销网上追逃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