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几个代表人物的区别与联系
卢梭主要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内容概要第一卷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社会契约论与天赋人权还有人民主权说是提出来的
1、是卢梭。卢梭是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这一主张的。2、《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在这本书里,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3、卢梭: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漪丝》、《植物学通信》等。
社会契约论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1、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
2、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昕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3、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4、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人们这些形式的价值。
扩展资料: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是卢梭: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论人类不平等》的主题是探讨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则提出了实现社会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终点是后者的起点:专制被暴力推翻后,人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
卢梭说可能的道路有三条: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证社会平等。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返归自然状态的道路已经被人们遗忘;第二条道路也走不通,因为暴力只能打破,而不能产生新的权力。
鉴于历史上的契约是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所以卢梭要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契约来取代它。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力的转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有有限权力的政府,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力于一身的“公意”。
所谓公意,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它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启蒙运动中,最早提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立国家的是?
“社会契约说”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那里就有所论述,但在伊壁鸠鲁那里才第一次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马克思曾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完全系统化。天赋人权论是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首先由格老秀斯与斯宾诺莎提出来的,后经霍布斯与洛克将其发扬光大,最后由卢梭等人完成理论系统化工作。
人民主权出自卢梭《论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谁提出的,及大概意思,最好有原书求解
1、格老秀斯:社会契约论(一)人类社会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国家,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人人自由平等,人类生活和平、宁静、孤独。
(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争夺和冲突,分散的个人和家庭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在理性的驱使下,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2、斯宾诺莎:社会契约论
(一)自然状态:没有是非善恶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人不受法律的约束,每个人不服从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有生存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因而只受自然法则的支配。
(二)国家的产生:为了安全的生活,人们遵循“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订立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即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一种统治权力,从而组成国家。
(三)国家的特征:强制性
为了抑制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显现出来的自利本性,国家一定要强而有力。国家统治权以人们缔结条约时转让的权利为基础。国家有统治一切人的权威,个人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国家的权力一定要大于个人,其目的是使人们的生命和整个社会皆得安全。“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
3、霍布斯:国家的起源于契约
①自然法为结束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指明了方向(放弃、契约),公共权力为自然法作后盾使共识变为现实。
②国家是由契约产生的。
契约论的特点:
第一,授权者在订立契约时交出除保证自身安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权利和权力。
第二,主权者虽不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4、卢梭:社会契约论
①立约的宗旨
既要维护集体的力量,有不妨碍个人的权利;既要服从国家的权力,又保持着自己的自由。
②立约的过程
人们相互订立一个契约,规定每个人将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每个人都成为这个集体不可分割的成员,并受这个集体的约束,这个集体就是国家。
国家的本质在于服从与自由的一致。